六、分类申报 申报评选省环保政府奖分机关事业、企业性质、社团组织及其他类集体和个人等4类。各地依据申报条件原则上每类只申报1个(名),最多2个(名)。申报采取地方政府推荐、第三方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第三方推荐和自荐不受分类限制。 采取第三方推荐方式申报的,一般需经被推荐的集体或个人同意,第三方的范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权威专家、劳动模范、社会名流及NGO组织或者其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物或组织。 采取自荐方式申报的,应有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和当地群众10名以上以及上述第三方范围的个人或组织推荐。 七、评选原则和方式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突出评选对象的创新力、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力。 评选采取评委会评选与公众参与相结合、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推荐(自荐)申报、合规和资格审查、评委会评选、实地考察、审定和公示、表彰六个阶段。 八、评选程序 (一)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申报评选通知要求填报有关申报表,连同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地评选领导小组申报。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 (二)申报由市(州)相关领导小组统一受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推荐及自荐集体和个人的合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拟上报的申报对象及其主要事迹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下同),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第三方推荐、自荐的集体和个人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至申报集体和个人所在市(州)相应领导小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合规审查、考察及公示,其结果无异议的与市(州)推荐对象一并上报。第三方推荐、自荐的集体和个人不占用分配给各市(州)的申报名额。省直部门、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高校)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由其上级或辖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合规审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直接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0日前组织完成对申报集体和个人的资格审查。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集体和个人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选。评委会评选出的候选集体和个人分别不超过15个(名)。评选工作于2015年3月30日前完成。 (五)评选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考察期间,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候选集体和个人及其主要事迹,供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 (六)根据考察组实地考察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5月10日前组织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拟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 (七)依据拟定获奖集体和个人主要事迹等情况,省领导小组审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并公示拟获奖集体和个人及其主要事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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