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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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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2 09: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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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4 17:40:43来源:荆楚网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大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5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具体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分类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以下简称省环保政府奖)分为集体和个人两个类别。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授予省环保政府奖称号的集体范围为全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范围为全省公民、在鄂工作人员(不含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
    (二)表彰名额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获奖集体名额不超过10个、获奖个人名额不超过10名。
    三、时间范围
    以2014年度的主要事迹作为申报评选内容和条件。
    四、组织领导
    (一)评选领导小组。成立省环保政府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省环保政府奖的申报评选工作,审定拟获奖集体和个人,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省环保政府奖申报评选和表彰日常工作。
    (三)设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建立评委库,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及环保、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省环保政府奖获奖集体和个人代表组成。评委会委员在评委库中分类随机抽取。评委会依据评选办法和评分标准以评分方式评选出省环保政府奖候选集体和个人。
    五、申报条件
    (一)集体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条件
    1.践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措施有力,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各项环保指标明显优于国家标准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2.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且成效显著,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环保科技研究达到国际水平或全国领先水平。
    3.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推动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二)个人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事迹感人,影响广泛,效果显著。
    2.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环保创新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3.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长期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有突出的具体事例或成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在环境保护的某一方面事迹特别突出、影响力和感染力很强的集体和个人也可申报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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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2 09: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分类申报

    申报评选省环保政府奖分机关事业、企业性质、社团组织及其他类集体和个人等4类。各地依据申报条件原则上每类只申报1个(名),最多2个(名)。申报采取地方政府推荐、第三方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第三方推荐和自荐不受分类限制。

    采取第三方推荐方式申报的,一般需经被推荐的集体或个人同意,第三方的范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权威专家、劳动模范、社会名流及NGO组织或者其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物或组织。

    采取自荐方式申报的,应有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和当地群众10名以上以及上述第三方范围的个人或组织推荐。

    七、评选原则和方式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突出评选对象的创新力、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力。

    评选采取评委会评选与公众参与相结合、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推荐(自荐)申报、合规和资格审查、评委会评选、实地考察、审定和公示、表彰六个阶段。

    八、评选程序

    (一)申报省环保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申报评选通知要求填报有关申报表,连同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地评选领导小组申报。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

    (二)申报由市(州)相关领导小组统一受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推荐及自荐集体和个人的合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拟上报的申报对象及其主要事迹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下同),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第三方推荐、自荐的集体和个人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至申报集体和个人所在市(州)相应领导小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合规审查、考察及公示,其结果无异议的与市(州)推荐对象一并上报。第三方推荐、自荐的集体和个人不占用分配给各市(州)的申报名额。省直部门、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高校)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由其上级或辖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合规审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直接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0日前组织完成对申报集体和个人的资格审查。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集体和个人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选。评委会评选出的候选集体和个人分别不超过15个(名)。评选工作于2015年3月30日前完成。

    (五)评选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考察期间,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候选集体和个人及其主要事迹,供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

    (六)根据考察组实地考察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5月10日前组织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拟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

    (七)依据拟定获奖集体和个人主要事迹等情况,省领导小组审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并公示拟获奖集体和个人及其主要事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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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2 09: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奖励办法

    省环保政府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被评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

    对获得省环保政府奖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在环保产业创建、环保科学研究及污染防治等方面,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十、相关要求

    (一)切实抓好评选宣传。为使省环保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取得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媒体、多种方式对省环保政府奖评选表彰的目的意义、申报程序、评选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全社会知晓并积极参与该奖项的申报评选;要大力宣传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扩大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影响力及感染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典型、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推荐申报省环保政府奖:

    1.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的;

    2.申报前五年内,因环保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证实的,或因错误决策及违法行为等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处罚或者处理的,或其他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及办理的手续不全的;

    4.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的;

    5.申报表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三)严明评选纪律。在评选活动中,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等行为主要事迹失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已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如查实有上述违规情形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有损于该奖项荣誉的,省领导小组将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等,5年内不得申报,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实行公众全程参与。在不同阶段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从申报开始公众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反映意见。公众也可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考察期间,通过走访调查或座谈会等形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候选集体和个人提出意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异议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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