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有法可依 2014年6月1日,对于我区广大民间文化传承人来说,绝对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 这一天,我区首部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正式颁布施行。至此,西藏成为我国第14个出台非遗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区)。 其实,10年间,我区在用规章制度为非遗事业保驾护航的路上从未停歇: 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6年,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名录建设的通知》; 2010年,印发《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2012年,印发《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印发《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的意见》; …… 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也正是我区非遗保护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从字里行间可以深刻感受到我区非遗保护实践的脉搏。 为了使非遗保护具有法律效应,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我区启动了立法前期的相关工作。为加快推进立法进程,自治区文化厅严格按照前期调研、初稿起草、修改完善、调整补充四个阶段稳步推进,先后对5个地(市)30多个县及区外3个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基层文化工作者征求意见建议6次,梳理吸纳、修改完善法规条款近30条,并于2013年4月8日形成《办法(送审稿)》。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处长吉吉说,“只有在法制条件下,西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做到有法可依,确保保护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办法》中还就非遗如何进校园作出了具体规定,从今年开始,我们将积极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参加各类宣传交流和展演活动,让更多年轻人一起为这些古老的艺术‘添砖加瓦’。”阿旺丹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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