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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发票不能另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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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20 15: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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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具发票不能另收税款

      案情:

      2005年1月,消费者陈先生某百货公司去购物,以11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个电饭煲。付款后,陈先生向售货员索要发票,售货员却说:“如果开发票,加8%的税,须另付8.8元。”

      点评:

      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看到的经营者的价格表示应当包含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同时规定“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一)各类商品的价格;(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从《消法》的角度讲,消费者有权获得发票等购物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为保障消费者取得票据的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专门的规定,《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价格管理条例》也对擅自收取价外税的行为做出限制处罚的规定,《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四)罚款;(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综上所述,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遇有不开发票或是加收价外税时,可以按照《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物价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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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20 16: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宣传很及时!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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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26 15: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际操作中,税钱都另加在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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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1: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遇有不开发票或是加收价外税时,可以按照《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物价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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