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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在哪儿?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新修订的环保法到底严在哪里?昨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即将施行的新环保法,向本网记者进行解读和诠释。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排污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
严罚: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是此次环保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是新环保法确立的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之一。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现行的环保法中,大多数处罚额度都在5万元以下,并且,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购置治污设备及设备运行成本很高,每年需要上百万元。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极端案例出现,就意味着可以永远罚下去,直到违法企业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针对此处罚措施,环保部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办法指出,环保部门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的30天内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计罚周期为决定书送达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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