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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随天随地 于 2015-12-19 12:03 编辑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明有期徒刑15年。此前,公诉机关指控郭有明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380余万元。(人民网12月9日报道)
郭有明,男,汉族,1956年12月生,湖北随州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2013年11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6月30日,郭有明受贿一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时至今日,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作出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至此郭有明受贿一案算是有了终极结局,逃不出15年的牢狱之灾。笔者认为:
第一,加强监狱监管。保外就医以及在服刑期间发明专利间接获得减刑,已经越来越成为犯罪份子盯准的“良机”,利用里应外合,或者是诸多手段,15年的牢狱之灾可能1年或者从未踏入监狱一天,合理运用2380余万的赃款还有什么是钱不能收买的问题。“后院失火”的事情也不是发生一次两次了,人民群众看在眼里,已经对此怨声载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作为“后勤保障”的监狱,要完全将这些“猫腻”扼杀在源头,达到惩治罪犯的目的,干部才“不敢贪”,群众才舒心。
第二,加强惩处力度。受贿2380余万,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才判决15年,并不是认为中级法院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判决,而是觉得用十五年的时间来偿还2380余万,相当于每年偿还158万,每天偿还四千肆佰元左右,比有自由之身的蓝领每一天的工资要高好几倍,15年的时光就能偿还这么多的民脂民膏,是否就已经是变相的告诫伸出手的贪污份子们,在位期间多贪和少贪的区别不是很大,在利益面前,要么多贪,要么不贪,贪的结局都是差不多。如果传递出这样的负面信号,那“苍蝇”均变成了“老虎”,群众的切身利益将淡然无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又怎么能够做到?倡廉的最终目标怎么实现?加大惩处力度十分必要。 又一贪污份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实在是大快人心,希望这一高兴的消息能够开心的持续十五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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