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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的法律、规定、政策(之四) 2014年9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后能够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 2014年9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后能够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问:2014年9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后能够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经商财政部同意,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所以,生产企业2014年9月1日以后就不能够取得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就不能抵扣该增值税进项税额了。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即货代公司)提供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货代公司”,如属于直接和出口运输单位签定运输合同的货代公司,则不能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如属于为前述货代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小货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代理服务费和代理海运费都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自国税总局2014年42号公告公布后就不能够执行该规定了。所以,生产企业2014年9月1日以后即使是小货代公司也不能开具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也就不能抵扣该增值税进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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