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论坛
  • 官方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888888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95|回复: 4

    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广水1.23特大聚众斗殴案

    [复制链接]

    1558

    主题

    2003

    回帖

    6万

    积分

    黄钻队员

    Rank: 6Rank: 6

    积分
    60694
    发表于 2016-5-22 06:35:05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关注随州文明建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广水“1.23”特大聚众斗殴案
      5月19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水市剧院公开开庭审理广水“1.23”特大聚众斗殴案。被告人彭某、刘某邀约近60人持械在广水市彩虹桥斗殴,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本案被告人多达29人,17名律师参与辩护,两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严贤超担任审判长,庭审重点突出,平稳有序,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因在被告人彭某朋友的游戏室内赌博、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而不满,并认为彭某占有游戏机股份要求其赔偿,二人多次协商未果产生矛盾进而相约斗殴。彭某邀约夏某等十余人,刘某邀约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迎宾大道应山府对面的彩虹桥处持械斗殴。刘某一方持砍刀、红缨枪将彭某一方人员追跑,并打砸彭某一方车辆,彭某、夏某等人逃跑后又返回现场,夏某开车将在桥上刘某等三人撞伤,将梅某撞伤致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为解决私人纠纷,分别邀约、组织人员参与斗殴,系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被告人夏某等二十七人受他人邀约后积极参与持械斗殴,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上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彭某、夏某刑事责任,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等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最后陈述时,全部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悔恨,并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歉意,希望能够改过自新。庭审持续到晚上7点,鉴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分享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6

    主题

    236

    回帖

    4612

    积分

    四级队员

    Rank: 3Rank: 3

    积分
    4612
    发表于 2016-5-22 08: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个群架就案情复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19

    主题

    1万

    回帖

    25万

    积分

    王牌队员

    Rank: 8Rank: 8

    积分
    259225
    发表于 2016-5-22 09: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13

    主题

    2万

    回帖

    33万

    积分

    观察员

    Rank: 8Rank: 8

    积分
    330361
    发表于 2016-5-22 11: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审理这种公众关注案子,一可体现公平公正,二可起到教育警醒作用。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13

    主题

    2万

    回帖

    33万

    积分

    观察员

    Rank: 8Rank: 8

    积分
    330361
    发表于 2016-5-22 12: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IOS版APP下载:

    官方微信

    安卓版APP下载:

    官方微信

    随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主办 手机版 小黑屋 szvf.com.cn Inc. 鄂ICP备20007109号-2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