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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
广告公司、临街门面店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灯饰景观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加快推进国家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净化城市空间、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规范户外广告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管理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布幅、空飘、彩虹门、广告栏、单立柱、标志牌、站牌、霓虹灯等户外广告的,需报经城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随州市灯饰景观和户外广告管理处)批准。
二、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户外广告规划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三、沿街门面实行一店一牌,杜绝一店多牌,严格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实行一店一品,整齐划一。
四、严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空间地带、临街路两侧及花坛里面设置标识牌、指示牌、站牌或广告。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城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将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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