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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9月20日讯】昨日网传《宜化人》上有一份9月19日“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其中提到了中国绿发会诉宜化股份和宜化肥业的案件,其内容有明显错误之处,现说明如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中国绿发会从来没有与被告宜化股份和宜化肥业进行过“庭外和解”,所以截止到现在,该案不存在“庭外和解协议”。
二、在汉江中院主持下绿发会与宜化股份和宜化肥业达成过和解协议草稿,该协议草稿宜化化工股份错误理解为“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草稿没有生效,所以不存在“声明”中所谓“绿发会对协议反悔”。绿发会终止调解进程的原因是协议草稿达成并公告后公众反应强烈,纷纷向绿会反映被告污染的问题没有解决,绿发会经调查也发现了一些新的污染线索,和解协议草稿存在瑕疵;绿发会依法迅即与汉江中级法院和宜化股份沟通,提出了对协议草稿进行修改的具体意见,但两被告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依法解决宜化保险粉生产线的环境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绿发会依法终止了调解进程。这个过程绿发会之前已经及时向社会做出了书面说明。终止调解进程符合法律规定。
三、中国绿发会对宜化股份非法处理保险粉生产线产生的危废污染问题高度重视,正在积极做开庭之前的准备工作,同时,我们对发现宜化股份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新的污染问题如“新渣场”等也正在积极调研。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