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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密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健全调处联动工作机制——湖北省随州市关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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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0-19 13: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关注随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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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形式多样化、利益诉求多元化,因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对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亟待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应对。本文根据“十二五”期间湖北省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情况,分析当前该市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随州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

        随州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

      从经办机构看,调解和仲裁的组织体系基本建立,但基础还很薄弱。该市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98%。市直、曾都区和广水市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建设陆续启动,专职仲裁员仅7名。

      从处理数量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任务十分繁重,且呈上升趋势。“十二五”期间随州市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760件,其中2012年处理案件376件,2015年处理788件,案件数量翻了一番。

      从案件类型看,用人单位当前争议纠纷和案件的主要类型仍然集中在经济补偿、赔偿金、工资、社会保险和工伤待遇等方面。

      从处理方式看,案外调解和立案仲裁同时发挥作用。2760件案件,通过案外调解处理的1383件,仲裁处理的1377件,基本上各占一半比例。

      从处理结果看,劳动者胜诉率远远大于用人单位胜诉率。劳动者胜诉占85%,用人单位胜诉占5%,双方部分胜诉占10%。这说明在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或违法的行为。

      从涉案金额看,劳动争议涉案金额总体趋升。2012年至2015年,案平涉案金额分别为1.2万元/件、1.4万元/件、1.5万元/件、3.57万元/件、2.16万元/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用人单位因用工不规范产生争议纠纷需要付出的成本在不断提升。

        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趋增与经办机构效能建设滞后并存。

      2012年-2015年,随州市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办案量分别为1.52件、1.98件、2.07件、2.32件、3.15件。办案任务在逐年增加,但因为编制原因,“十二五”期间随州市仲裁机构办案人员并未增加。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健全,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大部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牌子无固定办案人员,有场所无办案经费。遏制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通过调解渠道化解的案件大多数仍然依靠仲裁机构,使组建基层调解组织的初衷和目的不能实现。

      二是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与企业现代管理意识不强之间的矛盾。

      随着劳动者法律知识不断增加,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提高。部分用人单位对现行法律的适应显得相对迟滞。通过分析众多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表现较为突出的情形如:拖欠或任意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合法的福利待遇;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单方制定规章制度,扩大企业权利,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三是经济新常态下营造良好经营环境与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下行的持续,降成本成为企业势在必行的对策。一部分企业便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打折扣、搞变通。这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一旦被职工提起仲裁,一般都是企业败诉。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特别是在建筑行业、机械行业这些工伤事故的高发区,一旦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就必须支付巨额经济赔偿,一些较小的企业往往会因此破产停业。

        妥善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思考

      一是织密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一方面要发挥企业用工主体作用。指导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对薪酬水平、福利待遇、生产环境、工作纪律等劳动关系双方权责的平等协商。另一方面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制度。在现有调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仲裁案件调解制度,提高仲裁员的调解意识;下放劳动争议仲裁职能,在乡镇、街道依托基层服务平台,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中心”,实现办案过程中处处促调解、时时可调解。

      二是做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方面要增强仲裁员队伍专业素质和稳定性,建议完善仲裁员的职业等级、晋升、培训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基层人社服务平台的投入。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配备必要的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和办公条件,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是提高人社政策宣传实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非常庞杂,企业在经营当中应加强对这些政策的学习和运用。作为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多形式建立定期、定地、定题的培训制度。加大对企业人力资源干部的培养,熟练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从不守法经营造成的严重后果入手,让用人单位直观地体会到守法经营合法避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结对走访制度。指导企业营造经营合法、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环境。特别是对重点企业、违法行为突出的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分类梳理,针对不同情况,建立工作人员与企业结对走访制度,“一对一”地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四是健全调处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的职能作用,建立上下互动、部门联动、科室齐动、基层主动的联动机制。整合调解机构力量,将工会、综治、司法、法律服务等机构纳入到劳动争议调解力量之中。引导行业协会成立协调劳动争议组织,协调本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人社系统内将监察、仲裁、信访、社保、就业等力量有机整合,形成调处争议的合力。指导用人单位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用人单位自我化解争议力量的建设。开展劳动争议的排查预防和调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争议的苗头、发生和处理情况。在搭建调解机构网络的基础上,应建立有力高效的联动处理机制,特别是对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关键在于集中力量快速解决。(湖北省随州市人社局 蔡洋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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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0-19 13: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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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0-19 14: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建立有力高效的联动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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