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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红菱 通讯员池能) 夜间行车,炫目的远光灯很容易让对向来车的驾驶人无法看清路面状况,间接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进而引发交通事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广大交通参与者对此行为深恶痛绝,因对向来车不关远光灯引发的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就时有发生。 2016年7月10日20时33分许,孙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年西路柳树淌工业园路口时,因受到对方车辆强光刺眼,将路边的行走的李某、李某某、王某相撞,造成37岁的李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王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6年9月25日22时10分许,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市青年西路擂鼓墩社区路段时,因受到对向车辆的强光刺激,与前方步行的行人贾某相撞后又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贾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2016年10月25日21时25分许,22岁的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白云大道涢水路口路段时,在对向一辆翻斗车的强光“耀眼”下,导致瞬间致盲,与正前方同向行驶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骑行电动车的卢某倒地后再遭一后车碾压,导致卢某当场死亡和李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6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冯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市擂鼓墩大道时,在对方一辆翻斗车远光灯的照射下未能看清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而与周某相撞,造成冯某和周某双双受伤。由于伤者周某伤势严重,当晚由随州市中心医院转入武汉市协和医院救治, 11月29日凌晨4时许,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街头随机调查,不少驾驶人无奈地表示,并不是自己想开远光灯,而是对向驶来的车辆一直开着远光灯过来,自己变换远近光灯提示对方,但对向车辆仍开着远光灯过来,如果他不开远光灯会非常危险。一位老司机在分析开远光灯的原因时表示,夜间会车时,常因一方仗着自己的车灯亮,不理会对方的变灯提示,导致斗气,双方都不关远光灯。而一些“吃过亏”的驾驶人,事后选择换购车辆或给自己的车辆改装氙气大灯、LED大灯,夜间行车时不再主动关闭远光灯,从而导致恶性循环。一位出租车表示,“夜间行车开远光灯其实也不是有意的,而是习惯和惰性使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在开启路灯或者其他照明条件较好的道路上行车不应开启远光灯。可见,只有在道路无其他照明设备且对向无来车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远光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交警部门将依法给予记1分、罚款20至200元的处罚。 针对滥用远光灯的现象,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日后交警部门会将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纳入酒驾、涉牌涉证等夜间常规交通整治内容范畴,在主要干道大力开展集中整治机动车滥用远光灯专项行动。同时,在车辆年检时,对私自改装灯光的车辆,其改装后的任何配件出现了不合法规或标准现象,将不予通过车辆检测合格线。对车辆的前照灯功率、颜色以及照射角度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予以整改,并与工商、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对随意改装灯光、使用疝气灯的销售店、修理厂进行教育整顿,对违法改装使用疝气灯进行严抓共管,抵制非法改装灯光行为的产生。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夜间会车时,首先做到自己先关闭远光灯,遇对向车辆未关远光灯情况,不要斗气也开远光灯,可用远近光灯转换来提醒对方关闭远光灯。遇对向来车未关闭远光灯实在看不清前方路况时,尤其是遇到大车时,切记安全第一,要减速慢行谨慎会车或靠边停车避让。同时,要强化自我约束,改掉不安全的习惯。滥用灯光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也是社会公德水平低下的体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遵章守法,自觉遵守使用灯光的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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