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2000多名与会代表将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这是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四次审议。
亮点1 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
第十五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2 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现实中,一些债务人"藏起来",以此达到诉讼时效过期的目的。
亮点3 失能老人等建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
亮点4 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满18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
亮点5 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现行典中没有这一条,法律专家根据大量调查结果,建议将这一规定写入草案中,明确合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应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亮点6 征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审稿民事权利章节增加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亮点7 损害环境须"恢复原状"
第一百八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近年来屡现剧组损害生态环境案例。 依据三审稿的规定,今后如有剧组损害环境等类似事件,那么不仅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要恢复原状。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是草案的亮点之一。一审稿在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提出了"绿色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后又在"民事责任"章节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据此,三审稿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章节,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