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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7: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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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中应尽力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处理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是健全“法 制”与强化“德制”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 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于法律和道 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 种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 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 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 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的起点就是 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 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 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 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 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 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 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 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 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 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 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 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 ——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 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 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 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 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 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 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 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 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 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 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 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 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 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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