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六)全面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清单;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市(州)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实行以省环保厅管理为主双重管理,县级环保部门整体上收至市级环保部门管理。建立省级环境监察制度,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规范环保机构建设,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环境保护运行机制,探索跨流域、跨区域环保机构设置,普遍建立省、市、县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七)开展省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省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任务由省森林公安局统一承担。委托省森林公安局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所有的行政处罚职责,原承担行政处罚职责的处室(单位)不再履行行政处罚职能,集中做好制定政策、法律宣传、规划协调、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执法技术服务等管理职能。理顺机制,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森林公安局行政执法职责,搞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改革成效。(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六、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八)继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根据新修订的《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对湖北碳市场进行扩容,适度扩大市场规模。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各项制度规则,深入推进碳金融创新,继续做好第三次碳交易履约工作。积极与国家发改委衔接,完成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在配额分配、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交易规则等方面向全国碳市场平稳过渡,做好试点期结余配额处置的研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七、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建立生态文明目标考评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印发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十)深入推进全省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改革 统一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地聚焦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1至2个重点领域进行深入审计,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力争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方面探索形成全省乃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要点落实的总协调,并进行督办督察。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重要改革和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集中部署。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抓改革的关键,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做到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要加强统筹协调,注重相关改革协同配套,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力度,并加强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对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改革方案质量,严格工作标准,倒排时间进度,确保落地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试点经验和做法,加强改革政策正面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改革,凝聚推动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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