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其他交通事故,斑马线上的血案更具有“人祸”的因素。除了行人闯红灯等原因外,机动车未按规定礼让行人而导致事故高达90%,足以说明机动车抢行已成为顽疾。“车让人”不但是一种文明行为,更是一项法定义务。《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司机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而未停车让行的行为,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并记3分;因没按规定让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可处以同样的处罚。 近日,成都交警针对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耐人寻味的是,很多司机被警察拦下并被告知后,才知道应当礼让行人。法律执行不力,法治思维缺失,最终表现为“不礼让”的不文明行为。 斑马线上的礼让不能以不文明简单定性,更应归结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力度偏弱,法治的功能不彰所致。执行也是宣教的一种有效途径,在行人与机动车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基于对机动车的管控与约束具有优先性。文明习惯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其间除了日常教化外,还必须辅以严格的法律处罚来鞭策和促进。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明确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基本原则,然后辅以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条款和执法条件,是一条最现实的路径。 把斑马线“礼让行人”写入地方性法规,值得借鉴。唯有提升了法治水平,违法者不再心存侥幸而做到心中有戒,文明习惯才会日渐形成。 (摘自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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