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市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制定;拟订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执法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门面招牌、彩虹门、横幅布标悬挂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负责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负责“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六)负责环卫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环卫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环卫服务市场化改革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负责编报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审查工作;参与居住小区的环卫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 (八)参与城区客运、货运站点的规划设置会审;对城市洗车站点进行统一布点和管理;参与城市干道商业网点的规划和管理。 (九)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创建活动。 (十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与督办工作,负责日常行政事务与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负责文秘、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统计和审计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议案和提案办理;负责参与编制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专用设备、车辆、执法装备、服装的购置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查考评科。 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经批准后组织开展检查、考核、考评,督促落实;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标准及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负责城市管理路段包保责任制的协调落实;负责组织本系统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检查、评比;负责全局城管执法情况、队容风纪、行政效能的督查;承办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各项创建迎检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执法监督科。 研究拟订本系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策及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教育、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和法规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拟订;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中的矛盾纠纷、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搞好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参与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执法人员的调度安排工作。 (四)业务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起草、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临街门面开设事项以及报刊、电话棚亭、经营(维修)棚亭、临时摊点占道核准的受理、报批和管理;负责城区景观亮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参与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环卫服务项目市场化改革相关运行及监管工作;负责城区从事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处理和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置核准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核准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及行政审批事项数据汇总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的安全生产教育、检查及监督工作。 (五)政工人事科。 负责本系统党组织建设工作和纪检监察、政风行风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劳资、职称评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工、青、妇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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