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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在深圳工厂意外死亡 父母并未签字儿子遗体却遭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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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铜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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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9 17: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关注随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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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事主诉深圳市殡仪馆未能鉴定材料真伪有重大过失责任,但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终审驳回,母亲继续上诉,省高院昨日开庭再审

      杨彬彬的父亲杨安生(化名)是湖北广水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母亲郭英华(化名)则是一名普通的农妇。2006年5月18日,杨安生接到了来自深圳的电话,被告知其儿子凌晨被发现在深圳一家工厂意外死亡。听到消息后,郭英华当场昏厥,后几天一直处于昏迷的状态。杨安生立刻停止一切活动,当天下午就赶到深圳。儿子死后的第二天,杨安生见到儿子的尸体,当即昏迷被送往医院。当他醒来时,发现儿子已被深圳殡仪馆(即深圳市殡葬管理所)火化。

      2011年12月14日,在一位热心律师的帮助下,杨安生和郭英华夫妇从深圳市殡仪馆调取了儿子杨彬彬火化的相关资料,才发现原来材料中有一份签名为“杨安生”的委托书,委托陈小斌(化名,死者的表哥)办理殡葬事宜。杨安生说,那份要求儿子火化的委托书并不是他的亲笔。“不是我写的,不是我签的。”

      2013年8月18日,杨安生、郭英华将深圳市殡仪馆诉至法院,称殡仪馆侵犯家人的权利,将意外死亡的儿子擅自火化。但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法院都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母亲郭英华不甘心,继续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这起离奇的侵权争议案。1月8日,该案在广东省高院第六法庭开庭。

      焦点1 火化手续是否合规?

      庭审中,遗体火化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成为焦点。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出具了《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并同意火化。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死亡证明书只有一名法医签字(依法应当有两名以上),属于违法证据。原告认为,其子死亡存在疑点。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不存在“命案难破”的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时回应称,2006年5月20日,死者的表哥陈小斌持死者的身份证件、死者父亲杨安生的身份证件及杨安生的授权委托书、龙岗区公安分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到被告处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并签署了同意火化的意见;被告律师则认为只要出具死者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委托书,就符合殡仪馆的火化程序。

      杨安生和妻子情绪激动,表示深圳市殡仪馆不做辨别,仅凭伪造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做出对儿子火化的决定,负有重大过失责任。

      焦点2 火化委托书是否伪造?

      原告认为,杨安生并未签署同意火化说明书,原告表哥陈小斌提供的杨安生委托其办理火化事宜的“委托书”系伪造,火化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合法。

      杨安生称自己那两天都昏迷了,没有授权,也没有签任何的委托书。“我当时几天都没有吃饭了,又饿又伤心,后来又昏倒了,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杨安生说,何人何时拿到了他的身份证,已不知晓了。

      杨安生说,那份要求儿子火化的委托书并不是他的亲笔。“不是我写的,不是我签的。”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链接

      二审驳回理由:已超诉讼时效

      二审判决时法院称,本案的焦点在于起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失效期。上诉人主张,诉讼时效应当从其知道火化违规之日即到殡仪馆复印火化材料的2011年12月14日起计算。

      但是法院分析认定,上诉人杨安生在2006年5月21日即火化当天即知悉杨彬彬遗体火化之事,且于2006年8月25日前往被上诉人处领取了火化证书,并对杨彬彬的死因提出过质疑。即便如上诉人杨安生所言并未委托陈小斌前往上诉人处理办理火化事宜,则依一般生活常理其应当知道火化行为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故其在火化当天即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法院认为,上诉人现以不清楚法律规定的火化流程为理由主张当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上诉人在2006年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其于2013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郭英华决定再次上诉到高院,申请案情再审,她称自己并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来知道后就尽快地提出了诉讼,并没有怠慢行使自己的权利,希望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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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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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9 2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不懂法只有吃闷亏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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