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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城乡医保有重大变革
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经实现并轨运行,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医保。这意味着随州市民“城里人”和“农村人”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经办服务等待遇不再有城乡差别。
市政府新出台了《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州市社会保险局相关负责人对《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参保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中小学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参保居民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的村(社区)组织下整体参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行一个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起开展下一年度保费征收工作,12月31日为下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时间(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可延长到次年2月底)。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新生儿出生当年在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不得要求退返已缴纳的保费。2018年随州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
贫困特殊群体参保可享优惠 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或补贴
《细则》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助缴费和待遇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另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资助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 特殊贫困群体住院不设起付线
参保居民患病后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执行。享受的医保待遇分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
符合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特殊贫困群体的参保居民(符合实施细则十五条规定的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享受惠民医疗的有关减免政策。
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具体如下 ↓↓↓ 门诊医保待遇 ★ 慢性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实行按病种标准鉴定准入管理。其病种有:高血压病(Ⅲ级)、冠心病、器质性心脏病(伴二度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强直性脊柱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心病)、结核病、癫痫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慢性重症肝炎抗病毒治疗等。
参保居民符合慢性病病种的患者首次申报需提交近2年以内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出院记录、医学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交所属辖区镇(办)人社(医保)服务中心,由各镇(办)人社(医保)服务中心每季度底集中上报至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每年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专家组评审,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用报销自鉴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医保经办机构对慢性病患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定期进行复核。
参保居民慢性病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每年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每月200元以内报销60%,年报销封顶线为1200元。参保居民患有二种以上慢性病的,每月增加30元,年报销封顶线1400元。
★ 重大疾病门诊
重大疾病门诊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参保居民持二级及以上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到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核备案。病种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放化疗、血友病及地中海贫血。参保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报销70%,当年政策内累计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住院医保待遇 ★ 起付线:
●各乡镇卫生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5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900元;
●转省内定点医院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
●转省内部级定点医院和其他医院起付线标准为2000元。
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增加一次起付线下降100元,儿童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上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的一半,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 封顶线: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封顶线制度,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 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甲类费用按下列比例报销: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定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按90%、80%、70%的比例报销;按规定程序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按规定程序转其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45%的比例报销。乙类费用在上述报销基础上下降10%,其中进口材料、血费及血液制品在上述报销基础上下降2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转外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在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降10%。
参保居民外出、暂住、探亲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申报批准、后住院,或住院3日内办齐相关手续,其住院费用按照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备案的,报销比例再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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