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关注随州文明建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随州市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合理利用城区道路资源,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矛盾,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是指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和收费活动。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区道路停车管理行业规章、制度、法规性文件;牵头组织停车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经营权招标活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监督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经营单位运营和设施设备建设;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营运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原则,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城区道路机动车辆停放区域、施划停车泊位,负责依法查处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规划、财政、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高效使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逐步加大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力度,逐步缓解城区道路临时停车压力。
第四条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调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可以在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及临街建筑物之外的开放式场地,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的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应事先对其地面进行加固,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第五条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不适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禁止设置城区道路停车泊位。
第六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应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路段、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 ,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同一区域的停车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的路段、停车时段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
(二)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可适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条 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停放在专用泊位内,不得在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八条 城区道路设置、施划、调整、撤除机动车停车泊位,必须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区道路及公共场所擅自设置道匝机、亭体等设施。
第九条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区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条 对占用城区道路的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由市城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邀标等方式确定停车泊位服务经营单位。其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