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5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 2、改正符合要求;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 | |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 | |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 2、拒不改正;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 |
|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输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25条第1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裁量标准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运输车船不符合规定”行为 | |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26条第2项: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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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管理单位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27条: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仅有1种违法情形存在; 2、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3、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 | |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1、具有2至3种违法情形存在; 2、逾期整改或者部分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 | |
1、3种以上违法情形并存; 2、拒不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
|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 |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 |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拒不整改; 3、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 |
| 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2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 |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 |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3、拒不整改;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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