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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说旅游] [以案说法]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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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7-5 10: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关注随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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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 基本案情:


    某旅游公司门市部业务员xx以个人名义,直接通过供应商组织安排了16名游客赴鄂西三日游。


    (二)处理意见:


    xx某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xx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法律条文: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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