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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行是我们生活的基本需要。每个人出行,无论是步行、骑车还是开车,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但是往往有驾驶人,不顾法律法规,酒后驾驶,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有些代价终生无法挽回现将2018年10月—11月20日随州交警吊销驾驶证的名单公布如下:共6人 机动车驾照吊销名单 处罚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邹刚于2018年10月24日19时59分,在清河路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办法》第72条第2款 | 吊销驾驶证 | 李昀哲于2018年10月21日21时48分,在季梁大道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办法》第72条第2款 | 吊销驾驶证 | 刘安康于2018年10月11日19时55分,在神农大道与滨湖东路交叉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办法》第72条第1项 | 行政拘留天,并处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 | 胡国胜于2018年10月09日20时40分,在厉山大道与民生大道交叉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办法》第72条第2款 | 吊销驾驶证 | 吕华伟于2018年11月03日16时46分,在麻竹高速随州南收费站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办法》第72条第2款 | 吊销驾驶证 | 周正于2018年11月08日14时59分,在交通大道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办法》第72条第1项 | 行政拘留天,并处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 |
小随提醒: 酒驾一直是我们的一个老话题,警蜀一直强调拒绝酒驾!酒,肇事的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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