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随州市城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七环保督察组对城南垃圾填埋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城南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总排污口进行了现场取样,经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分析显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污口中氨氮浓度为28.8mg/L,超过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氨氮25mg/L的排放限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市环保局曾都分局对该单位下达处罚决定(随环罚字[2018]64、65号),罚款10万(不含)以下,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扣2分,评定为黄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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