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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击新冠疫情,广水人社在行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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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11 13: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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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红菱 于 2020-2-11 13:07 编辑

       本网讯 通讯员 梁红英 叶明明报道:防控疫情,是一场全面战争,当下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工作,打好“组合拳”至关重要。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给广大市民和市场主体等人社服务对象带来的困扰和不便,广水市人社局一方面围绕部门职能,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面梳理上级人社支持疫情防控政策,形成了人社部门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摘要,并就疫情防控政策落实明确了班子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对外宣传,多渠道公布疫情防控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切实实将人社惠民政策落实到疫情防控的具体行动上,在中国广水网、人社局网站和我市其他工作群中广泛宣传人社舆情防控相关政策,以“硬核”政策措施支持保障疫情防控,为全市打赢这场防控战贡献了人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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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人社部门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摘要人社部门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摘要

        近日,人社部、省人社厅相继出台系列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现摘要如下:
         一、简化程序招聘补充医疗卫生人才。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招聘公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可缩短报名时间,实行网上招聘;人选确定后直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作为考察依据,单位直接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待疫情过后补办。
    二、及时表彰奖励疫情防控有功人员。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勇挑重担、迎难而上、贡献突出的医护人员和医务团队,各地人社部门可视情况及时开展嘉奖奖励。获记功以上奖励的人员,优先评定职称,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特别突出的可破格越级晋升岗位等级。
        三、开通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依照上述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上述规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稳定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以上各项工作,广水市人社局党组已分别明确责任分工,若有工作需求或咨询,请与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23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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