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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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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9-8 09: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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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市医疗保障局 于 2020-9-8 09:45 编辑

      参保缴费期限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202091日至20201231
        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
        新生儿、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可中途参保,除以上情况外逾期不再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自2020年9月1日起停止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
      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2020年度的基础上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280
      缴费方式
        线上缴费方式:湖北税务手机APP、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鄂汇办手机APP、代征银行手机APP、代征银行批量扣缴。
        线下缴费方式:代征银行柜面缴费、村组(社区)收缴归集缴费、自助办税(费)机缴费、税务大厅柜面缴费。
        目前,湖北税务手机APP可采用银联卡、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支付。
      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中小学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待遇享受期
        缴费期内参保并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11日至20211231
        中途参保的,自缴费3个月后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资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缴费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特别提醒
      参保对象不可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请广大居民不要错过缴费时间,逾期将无法正常享受下一年度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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