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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水6月12日电商品材质本有“出生地”,厂商为扩大广告效应,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却在商品外包装上玩起“偷梁换柱”的把戏。2015年6月12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在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擅自改变并标注商品“出生地”,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从而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画皮”是如何露出破绽?2014年9月11日,广水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商品某经销商所经销某品牌木浆纸的塑料包装袋上,标注着“100%世界A地、世界B地进口木浆”字样,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遂于2014年12月31日报市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当事人取得了“好家风”的注册商标所有权。2012年8月1日以来,当事人设计、印制了木浆纸的塑料外包装袋,进口了世界A地的银星木浆、世界B地的金鱼木浆、世界C地的千湖木浆,并将塑料外包装袋和进口的木浆交付给安徽某公司,委托该公司为其生产、加工某品牌木浆纸,加工完成后由当事人对外加价销售。当事人为了扩大销售、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在其生产销售的某品牌木浆纸的塑料外包装上标注“100%世界A地、世界B地进口木浆”字样。
2014年1月,当事人与广水某经销商签订《产品经销合同》,由其在广水市内独家经销该公司某品牌系列生活用纸产品。
工商部门经查证后,认为:当事人明明从世界C地进口了制作生活用纸的木浆,却偏偏隐瞒这一事实,其行为实质是想利用消费者对世界A地、世界B地森林资源丰富、木材质量优良的认知的心理,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认为其生产的生活用纸使用了100%的原生态木浆,其生产销售的生活用纸的质量值得信赖。当事人的行为既排挤了其它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而且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行为方式,说明了其在虚假宣传行为中存在违法的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李端朱光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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