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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86号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已经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6年2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 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问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实施行政问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全面公开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行政问责代替纪律处分,也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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