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缺乏必要的依据,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城管执法的流程、依据和手段确实缺乏一定的知情权,导致城管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在很多地方都出现过。城管部门的执法本意是好的,但是因为执法制度不健全,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情况,甚至不以人为本的情况,导致着一些行政相对人乃至公众对于城管执法有很多不理解,这次城市管理的执法办法试图解决一些问题。 概括起来提到了六大制度,第一内容就是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确保执法全过程不能留痕,一旦事后发生纠纷,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大家都有据可查,真正给执法部门清白,给公众明白。第二就是执法公示制度,执法的结果一定要公示,不能搞暗箱操作。第三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要统一裁量尺度,避免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第四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执法办案要经得住社会上、公众包括独立第三方评价,包括专家学者评价,同时还得经得住执法系统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人员的评价,所以个人认为这就可以杜绝一些不规范办案的情况,让同行来说话,让公众来说话,让独立第三方来说话。第五个制度是实行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很多城管执法部门要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力量,由专门的法律人员审核处罚决定合适不合适。第六个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中出现了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形,一定要对执法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确保行政执法者本身要树立对法律信仰,确保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证据充分的激励原则。对于协管人员的管理,法案要求执法部门可以配备城市管理的执法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不得超过在队执法人员。特别强调城管执法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协管人员不能什么权限都能行使,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教、巡查、信息搜集和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的事物,而且从事这份活动产生的后果由城管部门来承担,有助于加强城管部门对于协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当事人有陈述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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