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护成效纳入政府考核
保护按“属地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保护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评审,提供咨询意见。
部门监管不力追责
A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B 各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保护名录中的保护对象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