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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业发展立法建议: 一、建议立法严惩不文明出游行为。刚刚实施的新旅游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文明旅游,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然而新法规定了文明出游的义务,但却缺乏具体的惩罚性规定。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对出现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应建立一个“黑名单”,有具体的经济处罚 ,另外,对旅行社也要设立积分制,由导游对团里成员负责。如果团员出现不文明行为,旅行社就要受到扣分和经济处罚,导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景区的责任,提升产业协同能力。针对于社会热议的黄金周期间景区超过接待能力售票造成游客滞留以及景区门票涨价导致“祖国大好河山游不起的现象”,也应在相应法规中明晰责任。如规定 :“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三、 进一步对小费进行明确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旅游经营者应遵守的义务之一:“不得索取小费”。小费的给付全凭自愿,不能变相把小费作为成本核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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