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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文化公园管理处关于 《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经组织讨论,现就《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第3自然段 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住建、教育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好本辖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文明委应将禁鞭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考核评选的重要内容和标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第2自然段: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发现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的,可以拒绝其乘坐。车站、邮政工作人员发现夹带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01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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