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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市民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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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19: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含县市区、高新区、风景区,下同。)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两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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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19: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市管环保敏感区域以及重点水功能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退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水源枯竭;

    (五)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加强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对辖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关闭、取缔;

    (七)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规划和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组织实施生态市、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创建工作,按计划完成创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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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19: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电磁波、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负责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负责公开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及环保验收信息;

    (五)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相关环境信息的公开、公示、公告;

    (七)负责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和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在用机动车的环境保护检验及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

    (十二)负责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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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19: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四)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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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20: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监督;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三)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财政预算编制,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加大对环境保护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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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20: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必须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将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三)负责交通噪声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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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20: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辖区内集中供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供热、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燃煤、焚烧垃圾等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交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等的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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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20: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水务和水保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水资源开发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负责划定河道采砂的禁采期、禁采区和限采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应急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

    (三)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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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20: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农牧部门职责:

    (一)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二)负责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生态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草原内地质勘探、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的植被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仲裁和处理;

    (五)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依法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六)负责动物养殖、屠宰、诊疗、科研等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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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6 20: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二)负责对其主管的天然林保护区、重点公益林补偿区及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制定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四)负责监督管理林地内修路、开矿、钻探石油等项目工程的植被修复和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与诊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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