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论坛
  • 官方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888888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随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老市民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关闭 [复制链接]

    126

    主题

    489

    回帖

    9173

    积分

    铁牌队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173
    发表于 2015-12-26 20: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本区域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四)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6

    主题

    489

    回帖

    9173

    积分

    铁牌队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173
    发表于 2015-12-26 20: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部门;

    (二)依据环境事件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四)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五)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6

    主题

    489

    回帖

    9173

    积分

    铁牌队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173
    发表于 2015-12-26 20: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三)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6

    主题

    489

    回帖

    9173

    积分

    铁牌队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173
    发表于 2015-12-26 20: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分解任务,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严格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一票否决”制,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季度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工作不落实、查处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制定奖罚制度,对环保工作先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6

    主题

    489

    回帖

    9173

    积分

    铁牌队员

    Rank: 3Rank: 3

    积分
    9173
    发表于 2015-12-26 20: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13

    主题

    2万

    回帖

    33万

    积分

    观察员

    Rank: 8Rank: 8

    积分
    330361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6 20: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讨论人气超了历史。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0

    主题

    111

    回帖

    1万

    积分

    铜牌队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0090
    发表于 2015-12-27 16: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责任要进一步严格化。以往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都是比较“羸弱”的,集中体现为法律不愿对污染企业施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在经济发展的强势大背景下,立法者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担忧,光恐怕严厉的处罚措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接下来可能会出现的局面可能是立法者更加不愿意看到的:企业破产、大量工业失业、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经济增速放缓……因此导致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的一种怪现象:守法成本很高,而违法成本却极低。这样一来,污染企业可能做出的普遍选择就是倾向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因为环境违法行为即便被执法部门发现并查处,其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也足以弥补因接受行政处罚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法律责任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如果法律责任不严格,则无论其他规定如何完善,其实施效果都会大打折扣。因此,将来在提升环境立法质量方面,我们应当着重加强法律责任的严格化程度。首先,应当推行“按日计罚”制度。所谓“按日计罚”,是指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持续性行为,可以将其每一日的违法排污行为视作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最终的处罚额度是按违法天数累积计算的。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处罚的力度,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和违法风险,迫使企业在经过成本收益计算后自觉选择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按日计罚”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有所规定。该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迫切希望新法的按日计罚制度能够成为悬在污染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刃,而这一切能否实现,还需要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其次,应当在环境民事责任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赔偿责任是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经济弥补,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因此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可能高于环境受害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数额的。这同样容易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污染企业而言缺乏制约力和威慑力。因此,环境民事立法中需要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规定,要按照不能让环境违法者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设计赔偿标准。最后,要强化环境刑事立法的作用,让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员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在我国,有很多企业经济实力雄厚,其根本不惧怕任何形式的经济处罚,而对自由及生命的高度重视则是企业老板们的普遍弱点。因此,环境刑事立法对于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规定仍然存在较多不足,比如刑事处罚偏轻(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因果关系证明极为困难等,需要进一步通过环境立法予以改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0

    主题

    111

    回帖

    1万

    积分

    铜牌队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0090
    发表于 2015-12-27 16: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立法应当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进行细化规定。对诸如地方政府如何对环境质量负责、负什么责、由谁来承担责任、由谁来追究责任等一系列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把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监督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主要力量不应是上级人民政府,而应是广大人民群众,在这其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划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的提起防范可能有害于生态环境的政府经济决策的作出,避免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等方面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其次,应当通过立法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对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环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起诉讼,督促它们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保护职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66

    主题

    365

    回帖

    2万

    积分

    白铜队员

    Rank: 4

    积分
    26376
    发表于 2015-12-31 1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保护法立法建议

         行政刑事脱节造成立案难,近年尽管陆续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执法主体、办案流程、证据规格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程度、犯罪构成等方面认识不统一,成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立案困难的主要原因,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和检验报告是立案侦查的先决条件,目前随县经环保部门未主动移送环保案件,同时受“先鉴定、后移送、再立案”等既定执法程序所限,直接造成执法被动滞后,譬如取样送检鉴定的时间动辄长达数月,待移送公安机关时往往已经失去最佳破案时机。
    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杜绝污染企业和个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具体来说,建议在刑法中明确增设污染环境的行为犯、危险犯,拓展刑法打击和保护的范围;提高自由刑上限,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细化罚金计算标准并加大惩罚力度,发挥财产刑的震慑效果。

    点评

    我把你的意见补充上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31 11:3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13

    主题

    2万

    回帖

    33万

    积分

    观察员

    Rank: 8Rank: 8

    积分
    330361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11: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县公安局 发表于 2015-12-31 11:15
    环境保护法立法建议

         行政刑事脱节造成立案难,近年尽管陆续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 ...


    我把你的意见补充上报,此帖关闭。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IOS版APP下载:

    官方微信

    安卓版APP下载:

    官方微信

    随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主办 手机版 小黑屋 szvf.com.cn Inc. 鄂ICP备20007109号-2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