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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16: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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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人民法院认真阅读《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原文,经过我院全体干部职工讨论后,认为上述条例较为详细的对机动车停放地点、收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但是对于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院有以下建议:
 一、公安交警应会同城管部门在市区各个购物中心、医院、菜市场、饭店等市民集中出入场所附近划设非机动车停放点,用不同颜色区分收费和免费,方便市民停放非机动车辆。要对现有的停车点进行清查,排查出非法私设的停车点。非机动车停放区管理应该交给城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可根据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制定收费标准。(1)可根据停放区人流量、停放区设施与停放区紧张程度等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分别定价,可考虑分为2元/次、1.5元/次和1元/次三个等次。(2)可制定不分区的全市非机动车统一的收费标准,按不同时段收费,如7:00—22:00采取摩托车位2元/次,电动车为1元/次,自行车为0.5元/次,其余时间则不收费;也可设夜间停放区,22:00—7:00实行摩托车位3元/次,电动车为2元/次,自行车为1.0元/次。
三、非机动车作为一种低耗能、绿色环保、出行便利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受普通百姓欢迎。为倡导绿色出行、环保出行,政府在管理出发点上要以服务为前提,努力让非机动车免费停放成为一种社会福利,作为政府提升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将看管人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向社会招聘,以维护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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