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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市民

    市人大公开向你征求《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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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08: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洪山财政 发表于 2016-12-8 08:11
    条例很全面,关键在落实,执法必严。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尽责的要加处罚措施。

    多考虑提意见的话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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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8 09: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处罚过轻,发现就是罚款,对很多企业来说,罚款的金额,远远低于自己处理污染源的成本,所以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在刑事责任方面,处罚力度大了,就会有很多企业有所顾及。还要完善举报机制,全方位向大众公布举报电话,保护举报人,让乱排污、乱倒、乱扔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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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8 09: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对部门水库等集镇供水水源水库存在投肥养鱼,个人承包等侵害大众利益的问题,明确具体意见和处罚措施。现在很有乡镇小型水库都承包给养殖户养猪等,牲畜养殖危害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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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8 10: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第十三条第五项:能否修改为“禁止私人承包养殖”?那么在执法、管理效果会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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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8 10: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条 第四项,建议联合工商执法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农药化肥商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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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8 10:24:05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法律的制定关健是在于便于实施,如果有法不依禁而不止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建议本法应增加对本条例实施不力和违规的具体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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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8 11: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水源保护意识。逐步公布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切实提升城乡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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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8 12: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草案)》的修改意见


         长期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饮用水水质能否达标将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关于《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我又以下几条意见:
         一、依据条例中第九条的规定,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向社会公告,让更多的市民知道其是水源保护区。
         二、在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条例中,能否插入两条:
        (一)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二)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三、把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第五章法律责任这块: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应加入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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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很认真。点赞!  发表于 2016-12-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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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8 13: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县档案局建议:在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十三条里面增加一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截留河道或铺设大型管道取水造成地表水径流长期显著低于正常水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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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9 09: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州市军休所对《乡城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发言《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监管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很全面、很仔细、很具体;关键在于抓落实,落实到位,监管到位,注重日常平时监管到位;对违规违法者要执行必严,严惩到位起到警示效果;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尽责的也要加大过罚措施;此外广泛动员群众举报违规违法者,加强舆论与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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