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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2: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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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草案)》的修改意见
长期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饮用水水质能否达标将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关于《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我又以下几条意见:
一、依据条例中第九条的规定,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向社会公告,让更多的市民知道其是水源保护区。
二、在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条例中,能否插入两条:
(一)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二)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三、把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第五章法律责任这块: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应加入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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