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单位职工讨论,结合工作实际,报领导审批后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四条第三款增加内容“小区内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问题纳入社会统一管理,并与消防部门联网联动联控管理。” 二、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 建议修改为: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第十四条第三款“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建议修改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议修改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对物业企业的违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产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业主的违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劝阻、制止违规行为,并向公安、城管、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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