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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市民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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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1 22: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立法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现有法律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
        如果只想着立法,忽视法律有尊严地得到贯彻实施,那么,有再多的法律也是枉然,只是多了几页纸和几段文字而已。例如有网友提出立法建议,关注的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我认为对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市场主体是否严格依法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加大依法规范农民工涉权案件的处理力度,在现有法律不完善时,才有立新法的必要,否则就是浪费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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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 15: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关于立法的建议:

    法规名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立法的必要性:近年来,随州的城市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但受利益驱动,损害和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也日益突出,各地各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没有硬性的法规依据,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涉及的重点问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付不到位、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各种保险不落实等。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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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请看主题中已说明:这次只就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请参考16#回复格式,象单位定制度一样,你觉得具体到第一条需需写什么内容,第二条。。。。第三条。。。。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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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 16: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我认为历史文化保护在地方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二个问题。  
           一是解决文物保护投入不足的问题。历史文化保护能否深入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投入。
       二是解决历史文化研究不深的问题。历史文化资源由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关键在于研究。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鼓励和支持,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立项扶持、拨付出版费用、奖励研究成果等手段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深入研究我市本土历史,深入梳理历史脉络,深入挖掘文物背后的故事,为开发利用文化遗产提供历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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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抓住了点子。能不能象单位定制度一样,用条款方式写入需作法条件内容?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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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 17: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突出立法建议:
    1、针对城乡建设规划问题:城乡建设规划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城乡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城市发展更好,人民生活更方便,因此,为了防止和避免决策者出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的需要而盲目进行新建扩建,因此,我建议,城乡建设规划应该首先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需要在申报规划项目之前听听广大群众的意见,把听证程序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立法。
    2、针对城乡建设拆迁问题:
    近年拆迁纠纷不断,导致群众有不满情绪,还是少一个拆迁补偿的具体法规,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否则补偿标准一变再变,不公平就会产生,群众的不配合不理解也正常,因此我建议在拆迁补偿上,应有详细的法规,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不同区域内根据用地性质等的不同执行有差别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标准应该是唯一的,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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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抓住了讨论点子,能不能参照法律格式象定制度一样,搞几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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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3 15: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曾都老百姓 发表于 2015-11-25 11:14
    建议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将饮用水源立法,可以采用停止令、按日罚款、追究刑责等方式严厉处罚破坏水源的违 ...

    立法依据:按照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条款中: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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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抓住了讨论点子。能不能参照法律类文书格式、参考16#回复的内容,象单位定制度一样,搞几条你觉得具体到第一条需写什么内容,第二条。。。。第三条。。。。哪些内容需纳入条款。违犯哪一条款项怎样处罚。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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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3 16: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在各方面均无差异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时优先选择污染物排放低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并将此写入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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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请看主题中已说明:这次只就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事项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请参照法律类文书格式、参考16#回复的内容,象单位定制度一样,搞几条你觉得具体到第一条需写什么内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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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3 17: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了好多天,发现这个话题的内容范围太广,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我就说说身边的小事吧。
    1.最近到冬天了,一直担心我家养的土狗,很多无良的人用气枪打狗,出门在外,家里没什么陪伴老人的,养条狗狗,前几年有气枪打狗伤人的事情,还是没有什么收敛。
    2.我回家的那条乡村公路,因为修外环316国道和好像是玉柴大道被压的满目疮痍,回家还要绕个圈圈,俗话说,要致富就先修路,路都桑心了啥。
    3.住在山沟沟,所以环境相对还好吧,市区的绿化还真少,农村主要是焚烧麦秆啥的,和农作物药物改变的生态环境,个人觉得这块下功夫。
    4.历史文化保护:随州人都知道真正的编钟是在武汉吧,就是现在问我随州有哪些文物或有哪些历史,不知道。个人觉得挖掘历史文物,进行区域保护,另外加强普及教育。
    5.希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随州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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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请看主题中已说明:这次只就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事项 提出立法建议。请参照法律类文书格式、参考16#回复的内容,象单位定制度一样,搞几条你觉得具体到第一条需写什么内容,第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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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4 13: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怒放的生命 于 2015-12-4 17:51 编辑

       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议进一步下放规划审批权限。一是便于规划建设管理。曾都区作为随州经济发展的核心区、主战场,规划作为发展的“龙头”,曾都区的规划审批权限应下发,若由市集中审批,区里没有自主权,要与市里反复沟通协调,造成审批效率低下,协调难度大,企业落户难,经济发展慢。规划、建设管理“两张皮”,造成互相推诿,互不担责;同时工作协调难度大,造成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难,企业意见大,严重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目前,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一体,便于项目建设的高效管理和规划管理的实施,便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效率。二是由市集中审批与现行政策不符。如果将规划管理权由市集中统一管理,与中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政策不符。“李克强总理强调,各级政府要按各自的事权分级管理,尤其是涉及改善民生的具体事项,尽可能实行就近管理。一些确需审批但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投资审批事项,以及量大面广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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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抓住了一点讨论主题。你们是业内人士,建议围绕你单位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事项 提出立法建议。请参照法律类文书格式、参考16#回复的内容,象单位定制度一样,搞几条你觉得具体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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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4 15: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对“封山育林”进行立法。自2012年,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从2012年10月,连续三年对全市天然、低质、低效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有林地实施封禁。通过三年育林,全市森林覆盖率增幅和活立木蓄积增幅实现了“两个倍增”。下一段,全市林业发展应该深入贯彻十八法五中全会“绿色发展”理念,继续开展以生态自然恢复为主的资源保护工作,建议加强对地方封山育林立法,建立地方性林业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补偿制度,推动依法治林。建议要把封山育林转化为常态措施,继续实施全域性封山育林。各地要划定封山育林区域,重点包括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坡度大于35°和土质瘠薄、岩石裸露等地方;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块。各地要按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界定封山育林区,划清四至,设立标牌。 封山育林区内的生态公益林,要按照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进行管护,禁止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封山育林区内的自留山要本着打柴留树的原则进行经营,每亩应均匀保留目的树种,适宜保留株数,禁止皆伐。 高速公路及县以上公路、铁路、水库周围、主要河流、乡级公路两侧及城镇周边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禁止进行森林采伐作业。要加强林地定额管理、用途管制,林木凭证采伐、限额管理等多种制度。大力实施“绿满随州”行动,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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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4 17: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议根据现实发展及时进行规划修编。为支持曾都区经济社会发展,为项目入驻提供发展平台,请求市政府批准新修编的《曾都经济开发区概念规划》,并将曾都经济开发区50平方公里规划纳入随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范围。曾都经济开发区规划修编后范围49.66平方公里,用地均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中《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已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约20.46平方公里已全部建成,尚有29.2平方公里已在《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修编调整为建设用地,但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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