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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市民

    市人大公开向你征求《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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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0 13:23:31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读了。感觉到整个法规对各个部门前期工作有明确规定,但对保护区设置后各部门后期跟进说得较少。如第四章第28条,只规定水利部门负责设置隔离设施和各种标志,并没明确设置后日常维护巡逻等。高速上也有隔离,可隔离网破了折了也没人管,埋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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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1 21: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建议增设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节水排污情况进行审核。凡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随州市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凡尚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随州市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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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2 15: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饮用水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一定不能马虎,社会各界都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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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的帖子以提意见或表态落实措施为合格跟帖。抱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1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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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2 16: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岁丰学校 发表于 2016-12-12 15:10
    饮用水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一定不能马虎,社会各界都要监督

    征求意见的帖子以提意见或表态落实措施为合格跟帖。抱歉!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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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3 11: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1.第一条“保障饮用水安全”可删除,属于语义重复。2.第42条第4款“由民政部门责令修建墓地的行为”,应在责令后面加上“停止”,不然就不通。3.条例对市,县,乡,农村的要求要明显区别,不然不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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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3 11: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1、第五章法律责任里面,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情形,处罚手段只有限期改正、罚款等,没有涉及到针对具体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应该追究什么法律责任。个人认为饮用水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对于严重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
    2、违反条例的罚款所得没有明确的去向,个人认为应该增加一条罚款的主要用途用来恢复水源水质
    3、饮用水源管理方涉及到好几个部门,应该明确一个主体部门,其他部门协助,这样才有助于日常管理,要不然多头管理容易出现责任划分不清导致扯皮的现象,或者严重点出现无人管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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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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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4 10: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市民 发表于 2016-12-7 23:33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第一节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但是下面的第十四条、十五条表述为“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二级(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前面用的是“地表水饮用水”,后面用的是“地表饮用水”,建议能够把表述统一起来,要么都用全称,要么都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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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4 16: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政策制定的更加完善和强硬,不是一时的,而是长期坚持而行之有效的,饮用水非常重要,要加强监管同时强化应急措施,真正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对于饮用水这样重要的,关乎百姓健康的政策,一定要更加严格和有力度。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条件的限制,当地居民长期饮用不干净的水,导致身体健康受损。因此,农村地区可谓是饮水安全保护的重点地区。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乡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工作,改善农村用水条件,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当地公安机关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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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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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4 21: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则第四条,可明确为政府应落实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资金;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向社会公告,让更多的市民知晓并主动保护和监督;
    在公众监督方面可进行倡导和提供途径;
    在法律责任上,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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