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5-12-20 2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或者爆破建筑物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爆破的建筑物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措施;
(二)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两米的硬质密闭围栏,并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
(三)在施工工地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洒水或者覆盖防尘网(布)等措施;
(四)高空作业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的施工工地的裸露地面,应当对其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六)建筑物拆除和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洒水或者覆盖防尘网(布)等措施;
(七)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八)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物料堆放场地或者其他作业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