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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相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对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
塔式起重机规格必须按照房屋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禁止使用不达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或无法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
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2层,或建筑顶层楼面高度超过35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施工人货电梯;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8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变频式施工人货电梯;如需垂直运输人员含司机不得超过9人。安装高度超过30米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及自动停层、语音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强制销毁或立即拆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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