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公共厕所
3.3.1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3.3.2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表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km2) 设置间距
(m) 建筑面积
(m2/座)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公共设施
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 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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