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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市民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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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1: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双人鱼 发表于 2015-12-5 10:23
    高新区国土分局参加讨论(徐全国):
          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抛荒现象十分严重,是农民种地收入不理想, ...


    你好,请看主题中已说明:这次只就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事项”  提出立法建议。请参照法律类文书格式、参考16#回复的内容,象单位定制度一样,搞几条你觉得具体到第一条需写什么内容,第二条。。。。第三条。。。。哪些内容需纳入条款。违犯哪一条款项怎样处罚。谢谢!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zlsm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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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15: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建议:
    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步伐,特制定本条例。凡在随州市境(含随县、广水、曾都、大洪山风景区、随州高新区)范围工作、生活、学习的常住或临住人口、各企事业单位、军队、学生等,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指导,并以财政权限为界,分级实行属地统一管理、政府首长负总责、成员单位分类负责制。城市管理队伍实行同级城管局专业人员管理为主、基层街道和社区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确保兑现落实。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对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市城市管理实行分时、分区、分段目标责任制。对连续三次以上考核坐底车的单位和负责人实行财政和组织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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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15: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本市各县级行政区、建制镇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市级主城区、市管风景旅游区,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国家标准范围另行制定标准。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主城区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本市各城镇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  告的设置必须征得镇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  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城区各巷道、小区楼道、居室口等处,不得有未经统一安排批准的任何小广告。在主城区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他有关部门商请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现场以五米为限,五米以外不得有任何建筑材料和渣土;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 或者围布遮挡,遮挡物之外要搭起行人安全棚并不得影响人车通行;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地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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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21: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夜间噪声是投诉环保部门还是城管部门?日常生活中,城市居民不时会遇到类似问题。对此,条例草案应该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给排水、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能,建立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简称城管部门),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事项的行政管理权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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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21: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小区禁止设立

    产生污染、影响市容的经营场所,以及举行丧事

    为解决城市脏、乱、差问题,条例草案对临街门店、临街建筑、农(集)贸市场、流动摊贩、施工场地、噪音、垃圾、烟花等事项设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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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21: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应该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特定区域设立喷漆、切割、电焊、粉尘原料制品加工等产生异味、噪音、烟雾、粉尘等污染,以及废品收购、垃圾收容处置、牲畜屠宰等影响市容的经营场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流动摊贩临时经营店和经营时间,禁止流动摊贩在主要街道占道经营;宠物在城市公共区域排出的粪便,宠物携带人应当及时清除;在广场、居民小区使用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的,音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或者居民小区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同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均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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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21: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皮癣’小广告、户外散发小广告等是当前城市管理中的痼疾,对市容市貌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应明确禁止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宣传品,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牛皮癣”小广告的发布者和滥发广告宣传品的,授权有关部门和通讯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由主管部门书面提前对通讯企业违法张贴、涂写、刻画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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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21: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县市区和镇里城管部门聘用的个别协管人员粗暴执法,所以要明确规定,协管人员可以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活动,但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协管人员行为的后果由城管部门承担。

    为了减少城管部门与相对人的直接冲突,要确立公安协助机制。协助和配合城管部门开展执法。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的,以及阻碍城管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城管执法车辆等执法装备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城管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等行为,由公安部门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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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21: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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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7 10: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1、加强宠物的喂养,请地方政府立法管理。
    饲养宠物必须圈养、登记、防预,宠物放养时应有监护人有效管理。
    2、提请市人大对城内环境卫生加强立法管理。
    ①禁止随地乱泼乱倒行为,影响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恶劣,城市环境应该立法进行管理
    ②商贩摆地摊,食品垃圾,乱扔乱丢,街道卫生脏乱不堪,应增加更多的垃圾桶。街道、人行道多增加保洁人员清扫次数;对随地大小便、宠物在街道上大小便的要有人管理。
    ③城区主要街道,乱摆地摊,小货车乱停乱放,影响公共交通秩序,使狭窄的街道严重堵塞;
    饮用水,特别是高层加压水池污染严重,长时间无清洗,导致住宅高层居民饮用水严重超达。
    3、对随州地方文化古迹进一步立法管理
    历史文化古迹,看到有损毁、破坏历史古迹的行为,应有人管理和阻止,并采取监控或举报奖励机制。对倒卖古迹的行为应给予严重处罚。
    4、黑户车加强管理
    随州黑户车辆应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
    5、随州物业管理进一步加强
    电梯安全维护,随州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管理。
    6、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
    对于食品安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严重农药超标的、肉类食品抗生素、激素超标应加强检验、抽验的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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