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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1: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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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乡下人 于 2016-4-18 12:01 编辑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文土资罚〔2015〕68号
被处罚人:白兰英(女,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籍贯浙江省文成县,居民身份证号:330328196208130928,文成县大峃镇江底村民,现住大峃镇江底村踏碓弯。13732039842)
事件来源:日常巡查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当事人白兰英未经批准在文成县大峃镇江底村踏碓弯建住宅两间。该宗地从2015年6月中旬开始动工兴建。至调查时止,现状为地下室一层已浇灌完成。用地面积145.2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92.96平方米,建筑面积92.96平方米。经土地案件鉴定结果: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为水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中属Ⅰ类基本农田,不符合原里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旁证一份,当事人承认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情况;
3、大峃国土所对当事人下达的文土监停[2015]第0002905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第2015-018号《国土资源违法用地专项报告单》一份,证明大峃国土所巡查制止、报告、通报情况。
4、对当事人违法建设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土地案件鉴定会签表一份,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卫片遥感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的位置、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
5、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批先建住宅的实地建设情况;
6、土地权属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占用土地权属情况。
2015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土资告【 2015】6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白兰英未经批准建住宅两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白兰英将非法占用的总用地面积145.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峃镇江底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限白兰英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92.96平方米,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三、对白兰英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并处以每平方8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620.0元(壹万壹仟陆佰贰拾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文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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