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人民政府加强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级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监察、国土、审计、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引入竞争机制,确定1-2家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 《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的长年抛荒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面积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六)经管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二轮土地延包面积、村组机动地面积、国有农场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七)农村综改办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关于补贴政策落实的举报、投诉,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土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一)银监局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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