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随州市旅游局 于 2016-8-17 17:22 编辑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关于对历史文化名城立法建议 一、建立保护名录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设置保护标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在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五)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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