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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老市民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再次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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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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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19 11: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环境保护,我的意见是:
    1.加强农业生态治理。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
    2.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继续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3.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退耕还湿试点范围,推进重要水源地生态清洁小流域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4.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管,严肃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奖惩机制,和信用挂钩制,用法律约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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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牌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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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19 16: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保护:
    第四条   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等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禁止向河道直接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废弃物。
    开发利用土地、水、矿产、渔业、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资源损害补偿费。

    历史文化保护: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
    (二)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四)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六)其他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现状使用情况及权属变化情况;
    (二)维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三)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四)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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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19 17: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州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关于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
    垃圾的分类与处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建议制定《垃圾分类处理条例》,推动垃圾严格分类,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强化每个人的主体责任,共同构筑良好的生活环境。
    《垃圾分类处理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1、城市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两类,详细罗列两类垃圾分类的明细,并做好宣传推广动员工作,切实提高公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自觉做到垃圾分类处理;
    2、针对家用垃圾的处理,增强居民住户的主体意识,自家垃圾不丢放在门外,影响市容整洁,发现一例处于50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需要分类倾倒,针对建筑施工将建筑垃圾倾倒于生活垃圾存放处的行为处于一定的罚款;
    4、关于特殊垃圾,例如电池类等污染环境的物品,采取一月两次集中回收的形式,防止居民随意丢弃,造成环境的重大污染;
    5、针对乡村垃圾的管理更要加大力度,增添垃圾处理公共设施,加大对垃圾随意丢弃和处置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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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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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19 17: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州市文化公园管理处对立法项目的建议

        一、对城市开放式公园管理,建议制定相关法律责任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由园林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乱倒乱扔废弃物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超出规定标准噪声的方法扰乱公园秩序,劝阻无效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私自在公园内设摊摆点进行销售行为,由园林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离开;拒不离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城市管理工作,建议明确以下条款。
      城市管理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办事处、社区分级负责管理,坚持定期开展环境清理大扫除和检查评比活动,并将其纳入评先和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环境保护工作。
    应加强对工厂企业环境评估审批,环境和污染物等项目处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批复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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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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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19 18: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建议: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及塔吊设备防雷检测报告。
         第二条:开发区项目建设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第三条:(一)不得擅自改变文化旧城老街空间格局,不得更改构筑物原有的立面、颜色。
                          (二)不得擅自在文化旧城老街新建、扩建道路,保持原有的构筑物格局和景观特征,合理利用资源开发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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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22 10: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市容监管:
    1、按规章条例进行,一视同仁
    2、执法过程文明,公开透明
    3、以疏止堵
    4、想民之所想,除了规范,更多的是从根源上解决乱摆乱放(针对集中交易场所要多开、规范、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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