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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人民调解化解环境纠纷
2016年07月2

我市人民调解要在环保纠纷领域真正有所作为,发挥重要作用,光靠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市环保部门的支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靠山和保障。
7月21日,市直专业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履职了,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开始接受我市污染受害者的调解申请。
人民调解工作,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成功创举,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真正发挥好我市人民调解化解环境纠纷的重要作用,市环保部门的支持是靠山和保障。
市直专业环调委的好处,首先可分流我市环保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量,有利于我市环保部门专心执法。根据环保法和配套规定,环保部门有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法定职责。但环保行政调解的“现实很骨感”,个别环保部门对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并不待见,把污染受害者往法院一推了之。原因在于环保部门执法力量本来紧张,调解工作由执法办案人员承担,而调解案件家长里短,期限长琐事多,牵扯了执法办案力量。设立市直专业环调委的好处,在于有了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再长的调解期限都不在话下。
其次有望成为我市化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重要途径。按说人民调解也是法定途径,但现实中污染受害者通过环保信访,选择环保行政调解、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多,申请人民调解的少。皆因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需要环境科学技术知识、环境监察执法知识、环境行政管理和环境法律知识。环保执法办案人员往往具备这些专业知识,一般人民调解员可能不行,以至人民调解在环保领域作为不大,污染受害者鲜有愿意申请人民调解。市直专业环调委新选聘了有环保办案执法经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望成为我市化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重要途径。
再者有望成为我市环境法律法规宣教的重要力量。当前,面对公民的环境法宣教形式有媒体播报、广场庆典、街头派发、校园宣讲、社区宣讲等,值得肯定。但这些活动宣教对象不特定、宣教对象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是否关联不确定,以致宣教效果难以科学合理评价,甚至根本无法评价。市直专业环调委对前来申请调解的污染受害者、排污者进行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光对象特定,而且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关联性紧密。因此,市直专业环调委有望成为我市环境法律法规宣教的重要力量。
市直专业环调委的这些好处到底能不能实现?最终能实现到什么程度?市环保部门的支持是靠山和保障。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调解活动完全自愿,没有强制性。污染受害者期望得到污染损害赔偿补偿,愿意调解自不必说,反过来让排污者往外掏钱,排污者就不一定愿意调解了。根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支持污染受害者起诉。对排污者不愿调解的案件,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污染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排污者赔偿金额高于市直专业环调委建议赔偿金额的,市直专业环调委的法律权威就慢慢树立起来了。
我市人民调解要在环保纠纷领域真正有所作为,发挥重要作用,光靠单打独斗是不行的,有了市环保部门支持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靠山和保障,这支“东方一枝花”才能开得愈发艳丽多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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