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现状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国家要求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 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依法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信访事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重大工程项目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三)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以严和实的作风,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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