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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环保先生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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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一)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制定实施不达标控制单元整治方案。根据湖北省地表水考核断面,建立全市分辖区的地表水考核断面控制元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逐一排查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断面,各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控制单元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二)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控制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定各地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在“重要水库”库区、城市建成区河段严格控制总磷、总氮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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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重点加强府河水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府河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地要定期评估府河流域沿岸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于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应根据水质达标要求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时限要求依法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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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1.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应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将实行差别水价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参与)

    2.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按照核定不同浓度、超总量、不同行业的差异化收费原则,逐步对废水中重金属、石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开征排污费。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做到应收尽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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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促进多元融资。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人行随州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随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参与)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用于水环境保护的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积极协调省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地加大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完善绿色信贷政策。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随州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随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参与)


    3.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建立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物价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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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完善地方法规标准。

    健全地方法规规章。适时制定随州市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保护、府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湿地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下水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监测、码头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市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2.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建立市级环境监管督查、巡查、稽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行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3.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

    4.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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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全市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2.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加强跨界断面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全市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3.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加强各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筹配备各级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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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一)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加强科研合作和技术推广。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等,通过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计划,加快推进水环境监测监控预警、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废水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地下水污染修复、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理处置等重点领域技术和装备研发,加快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重点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快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化工、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和壮大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清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行业发展,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发展包括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等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尽快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骨干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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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听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2.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保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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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制定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按年度对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2.严格目标奖惩。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3.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县各地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督促;对相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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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09: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现状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国家要求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

    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依法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信访事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重大工程项目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三)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以严和实的作风,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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