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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填报。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下载或领取《年度报告表》,填写后报送辖区工商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 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